教 务 管 理
一、学生成绩管理办法
第1条 学生成绩的考核包括学业和品行两方面。学业考核是指对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;品行考核是对学生政治觉悟、思想意识、道德品质以及学习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。
第2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,凡课程总成绩及格者才能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3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,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。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一般占30%;英语及计算机类课程平时成绩占40%。如果学生未参加平时的考核,即未获得平时成绩,就不能参加期末的考核,也就不能获得期末综合成绩。课程总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。
第4条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单,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。
第5条 考核成绩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有效。
第6条 考试由成教处任课教师命题,成教处统一阅卷。
第7条 考试时间由成教处统一安排。特殊情况,如遇省教育厅抽考则另行安排。
第8条 符合参加期末考试的要求条件,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成教处批准可缓考。经同意缓考的学生可在以后的学习期间提出考试申请,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。
第9条 考试作弊,除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零分、成绩单上注明“作弊”字样外,还给予纪律处分。如确有悔改表现,经成教处审查、批准,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给予一次性重修机会。
二、关于补考的规定
第1条 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学生,均需参加补考。
第2条 补考时间一般为下一学期期末考试期间。
第3条 补考费用按每门课程30元收取。
第4条 补考成绩合格者一律按“60分”记分。
第5条 补考不及格的学生,需到成教处申请办理该课程重修手续。
第6条 在规定的考试时间不参加考试,则以“旷考”处理,成绩以零分记。学生作出书面检查或说明原因后,方可办理重修手续。
三、关于重修的规定
第1条 凡课程补考、缓考不及格者,均须参加重修;
第2条 考试作弊者须参加重修;
第3条 重修时间原则上在下一学期,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,完成重修。
第4条 重修手续:
(1)需重修的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,提出课程重修申请。
(2)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成教处办理有关手续。
第5条 申请重修须缴纳重修费,重修费用标准为每门课程300元。
第6条 重修成绩评定方法:按学生实际考试成绩评定。
第7条 重修次数不限(考试作弊除外)。
四、关于考生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
第1条 考试不按试卷答题要求答题者,试卷无效,按零分处理。
第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,责令其退出考场,试卷按零分处理,并在成绩单上注明“作弊”,并不给补考机会;两次作弊者,则勒令其退学,但不退费。
(1)不在规定考场或座位就座答题者。
(2)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。
(3)偷看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偷看抄袭不听劝阻者。
(4)夹带资料、传递字条、偷换试卷者。
(5)请他人替考者。
(6)将书包、资料、手机、寻呼机、电子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,经警告不予改正者。
第3条 凡无理取闹,扰乱考场秩序、辱骂监考人员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试卷作废、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情节严重者,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五、关于学生毕业、结业的管理规定
第1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完成全部学业并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准予毕业,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。
第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:
(1) 未修满全部课程者。
(2)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。
(3) 学习期间违法犯罪被判刑者。
第3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,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或因故终止学业者(不含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等),其学历证明按下列办法处理:
(1)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3/4课程,发给结业证书;
(2)获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1/2者,由成教处出具成绩证明,不发给任何证书。
第4条 学生领取毕业证书、结业证书等均需交纳工本费、手续费。
第5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姓名或其它有效个人信息。毕业时,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与其报名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。
|